世界3的特征首先是作为自我意识主体的自我意识,其次是对最基本范畴的把握和运用。这些基本范畴都是在长期进化过程中从对象世界转移进来的,当自我意识将这些抽象范畴作为对象时,就是在对最一般的世界势态进行观察和反思,就是在追寻这些最基本范畴的存在和存在方式。比如,对象的世界中有一个原本,我们有一个只言片语的副本,我们试图从这个简陋的副本中推导出更多的原版内容。所以,不能说因为在我们心里已经有了基本的范畴,因此所有世界都在我们心里。我们只是刚刚获得了解放,通过世界3隐约窥探到了世界1甚至之前的那些飘渺而又辉煌世界的一线阳光,试图沿着这个启示踏入那个世界,试图获得进一步了解纯粹元间世界的一个立足点。
日期:2011-03-12 10:53
17.3 纯粹元间世界的实在性问题
17.3.1 两种实在性
回顾3.2.2,我们曾导出了一个关于存在者的定义:“以具体的差别形式处于差别之中的差别者是具体的存在者。
而所谓‘处于差别之中’也就是处于普遍联系之中,所以,这个定义又可以表述为:以具体的差别形式处于普遍联系之中的联系者是存在者。”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定义的定义域是有限层次但无限量元子之间普遍联系的世界,差别和差别者的主体都是元子,所以,叙述这个定义时,特别提出了“具体差别形式”的限定条件,显然,具有具体差别形式的差别者也就是具体的差别者。
这个定义中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是其所是”,一是“在其所在”,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对象才能成为实体,才是实在的,才是存在着的。
当世界3中开始出现抽象的元间实体时,首先是对元间实体的“在其所在”发起了挑战和否定。纯粹元间实体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脱离了实体之间相互的影响,一个元间实体加入或退出一个实体组合或一个元间势态时,不仅不会对该实体的元间关系本身的是其所是发生影响,也不会对其曾经的或将来的在其所在的势态与规则发生影响。这样,实际上就超越了我们设定的关于具体存在的定义域,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存在者了。
如果我们一定要把这种超越者也视为一种存在者,那么,我们就有了两种关于存在者的定义:
一种是传统的同时满足是其所是和在其所在两个限定条件的实体或实在;
一种是只满足是其所是,不受在其所在的制约,不受普遍相互作用影响的“实体或实在”。
前者的定义域是具体差别和具体差别者的对立统一;后者的定义域是纯粹差别和纯粹差别者的对立统一。
人是一种从世界1到世界2,再到世界3这样的进化过程中发育出来的思维主体,只是通过世界3获得了抽象的差别和抽象的差别者,获得了不仅仅是对于世界1的反映的元间实体,而且还有世界1中所没有具体实现的新的元间形式,尽管这种新的元间形式最终还无法摆脱对于物质载体的依赖,最终是间接的,但是,相对之间,毕竟这已经是一种纯粹差别和纯粹差别者了。
人通过自我意识把纯粹元间作为了对象,把人自己产生出的间接性的纯粹元间当作人自我意识的对象,从而将其作为了间接的实体或实在。
一开始,这仅仅是一种人为的规定,但是当这种人为规定的实体也成为对象时,人自己开始对这个对象产生了猜测和怀疑:既然我们可以产生出世界1中原先没有也不可能有的东西,那么,纯粹元间实体是否可能是与世界1不同的另外一个世界?由于人只是从元子世界中成长起来的一种生物,无法最终摆脱元子世界的束缚,人的意识中不可能先天地具有元子世界之外的逻辑,因此除了猜测和怀疑,我们没有把握断言人能否想象和理解元子世界之外的逻辑以及依据这样的逻辑产生的纯粹元间世界。也许将来会有更多的启示和诱惑,但是,这作为一种无法确定的认识极限永恒地摆在面前,我们可以憧憬那些无需任何载体的存在者们所能享受的奇妙与辉煌,却没有能力越雷池一步,这可能会是一个永恒之谜。
日期:2011-03-13 12:28
17.3.2 元间实体的客观性
看来唯一可能有成效的方法还是要从事实出发,再回到事实,总之,要“实事求是”。
至少有两种不能最后相互约减、合并的事实,一种是具备是其所是和在其所在两个条件的事实,以具体物质形式实现的物质势态,物理事实;一种是以物质为媒体的元间势态或元间事实,当媒体的间接性趋于极限时,就出现了仅仅具有是其所是的相对更纯一些的元间势态或元间事实。这两种事实可以分别归结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关系的两个极限位置,后者甚至是试图超越极限,单独处于纯元间状态的特殊情形。
过去,我们习惯于仅仅将物质势态视为事实,而将元间势态视为虚构或想象。而今,由于在自我意识中,元间势态本身成为了对象,可以通过转移获得纯粹元间,对于自我意识来说元间势态也是已经存在了的事实,就像无法否认《红楼梦》中的梦境也是不可随意更改的元间实体一样。特别是当元间事实不仅作为自我意识个体自身内在的对象,而是成为其他的甚至所有的自我意识主体之间共同的对象时,元间实体被外在化,元间实体成为了不因任何个体甚至不因所有自我意识主体的意志所改变的客体,也成为一种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存在者,成为相对于所有自我意识主体的客观存在者。
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只能站在世界3的立场上认识、理解、记忆、思量、想象、推理这种纯元间的客观存在者,所以就不指望对神秘的纯粹元间世界做出准确判断,只能达成妥协,只把她当做一个永远不可能确切把握的想象中的世界。更主要的是,如果我们能够在世界3的理论框架中寻找到足够的逻辑依据,可以解释元间实体也是客观实体,也是客观存在者,于是,就不再特别需要假定冥冥之中还有一个形而上的、规定一切的、纯元间的、超自然世界存在了。
日期:2011-03-14 10:23
17.3.3 规定性
把我们获得的两种关于存在者的定义进行比较,可见:
1、两者的差别在于,处于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定义域中的实体有两个条件,一是是其所是,一是在其所在;而处于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定义域极限边缘的纯粹元间实体只有一个条件,就是是其所是。
前者的是其所是和在其所在都要由物质的方式直接实现;后者的是其所是要由前者的物质方式间接实现,随着间接层次的增加,受物质载体影响的程度就会越来越低,直至几乎没有影响。
2、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必须具有是其所是。可以把是其所是理解为一种规定性。
3、前者的是其所是被其自己的在其所在所规定、所创造,同样,它的在其所在又被它自己的是其所是所规定、所创造;后者的是其所是或者说后者的规定性有两个来源,一是从前者转移、抽象获得;一是由自我意识主体用元间关系将元间素材组织而成。
4、这就意味着,前者的是其所是来自于自身是其所是与在其所在的相互作用,作用就是规定,来自自己对于自己的规定性;对于后者来说,因为自我意识将元间素材依照一个规则和逻辑组织成一个新的是其所是,就是用一种是其所是去规定另一些是其所是,所以,后者的是其所是来自于另一个是其所是,是是其所是之间的相互规定,是规定对于规定的规定。
脱离了无穷小极限之后的元间都只能是元间的组合体,一个元间组合只有被规定之后才能作为元间实体,才是存在者,才是相对于规定者的实体。元间实体是相对于其他元间实体的实体,是相对于其他存在者的存在者。因此,对于每一个元间实体自己来说,自身的是其所是是被规定的,相对于其他元间实体来说则可能是具有规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