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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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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辩护人认为由于刑事案件证明犯罪的义务在于公诉方。公诉机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犯罪行为,就本案来说,公诉机关的证据远远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甚至很多证据相互矛盾,几名被告人的说法不一致之处也没有第三方予以印证。对于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某的指控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侵犯客体方面公诉机关都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某某某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辩护人对指控的第二罪,不提异议。鉴于本案中某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不能成立。因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本案中,某某某是购买的假身份证。并没有伪造和变造。因此该罪不能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采纳。

辩护人:王朝阳

年月日

(本案被告人诈骗罪的指控面临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当事人的诈骗罪名被取消。)

日期:2011-05-05 16:38:58

《律师的营销》我的律师生涯(三十二)

现在的律师界,“律师营销”这个词很流行,有律师出版了关于律师营销的书籍,在互联网上可以搜到以律师营销命名的网站。我对“律师营销”并没有多深的研究,总以为“律师营销”和律师获取案源、业务差别不大,但“律师营销”这个词更显得专业、更先进,而且更接近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些方面。所以我也乐于使用这个词。我前面讲了一些我获取案源的方式、方法,大概和律师营销有些接近,但又好像有些差别。谈到营销可能涵盖的范围就要更广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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