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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元代立法和元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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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公元1279—1368年)是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蒙古族原来没有文字,也没有成文法。到铁木真(公元1162—1227年)时才开始用畏吾儿字拼成蒙古语,并将他的训令写成法规,叫“大法令”,蒙古语叫“大扎撒”。从它流传下来的条文看,其内容从饮水吃肉到处置俘虏无所不包,是一种较为原始的法律形式。

忽必烈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后,下诏“仪文制度,遵用汉法”,并着手制定元律。元朝第一部新律叫《至元新格》。它是由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主持制定,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刻版颁行的。它不按唐律篇章结构,是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的。“条格”即敕,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元仁宗时,将有关风纪的条格汇集成一部《风宪宏纲》。元英宗在位仅三年(公元1321—1323年),却制定了两部重要的法典。一是《大元通制》,包括制诏、条格、断例等部分,是皇帝诏令和案例的汇编,有刑事、民事、行政、军事等方面法规,内容比较丰富,总结了元世祖以来60多年的法制事例。二是《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江西宣抚使编集的,但已“呈迄”中书省,并经中书省核准下达各地“照验施行”的,应当认为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是地方政府的一部法规汇编。这部法典完好地保存到现在,记载了元代社会生活、政治法律制度的许多珍贵史料。到元顺帝时编纂了元朝最后一部法典《至正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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