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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宋朝经济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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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随着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手工业和商业都比唐代发展。矿冶、丝织、瓷器制造以及印刷业的水平都有显著提高。商业繁荣,城市兴起,商行出现,海外贸易急剧扩大,金银逐渐作为货币使用,纸币也开始流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立法的发展。

(1)方田均税法

宋代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官僚豪强大地主肆意兼并土地,造成“势官富姓占田无限”,田产不实,税赋不均,中下农户负担过重,“国帑虚竭,民间十室九空”的现象。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宰相王安石提出“变风俗,立法度”的主张,得到神宗皇帝的支持,开始了变法。他反对大地主兼并土地,实行了大规模的查田运动,为此颁布了《方田均税法》。该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按照土地高下、肥瘦分五等,重新均定田税。查田运动查出了大地主隐瞒漏报的大量田产,从而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在短短的六七年间,初步扭转了财政入不敷出的困难局面。王安石变法除了制定《方田均税法》之外,还制定了均输法、市易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募役法、保甲法等。这次变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是符合历史要求的。但王安石是地主阶级革新派,其改良主义变法的社会基础极为脆弱,主要依靠宋神宗为代表的最高统治者的支持,宋神宗一死,变法运动遭受失败。宋哲宗继位,任用司马光为相。司马光“以复祖宗法度为先务”,完全废弃了王安石推行的新法,全面恢复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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