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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型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九节 唐代的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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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从贞观到开元年间,经济繁荣,文化灿烂,国力强盛,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富强的国家。杜甫在《忆昔》一首诗里描绘了当时的景象:“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lin凛〕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齐纨〔wan丸〕鲁缟〔gao稿〕车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这种情况与隋末“万户城廓空虚,千里烟火断灭”的惨状,形成鲜明对照。这一巨大变化,与唐代经济立法的作用,有密切关系。

(1)均田法

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我国北方及中原地区屡经战乱,出现许多荒地。国家通过各种方式把这些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许迁移。

唐高祖为了恢复残破的经济,满足征收赋税和兵役的需要,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制定了均田法,该法规定,18岁以上男丁,由国家授给田一顷(100亩),其中2/10(20亩)为永业田,8/10(80亩)为口分田。老男、残疾人给田40亩,寡妻、妾给田30亩。如果是户主,加给20亩。这些人的永业田也是20亩,其余为口分田。永业田归受田人私有,死后传给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如迁徙到荒僻边远地区)可以把田地卖掉。口分田为国家所有,不许买卖,受田人死亡,由官府收回,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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