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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型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节 唐代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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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婚姻制度的核心是夫权、族权(包括父权),它完全是为了传宗接代、祭祀祖先,所以它以家族为中心,而不是以个人意愿为准。婚姻的成立完全排除子女的意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对家中卑幼依法享有主婚权。男女青年自定终身,被看作是伤风败俗、玷辱门庭的丑事,不仅要受到责罚,还得被迫离散。“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的习俗,在东周时便有,到唐代已成为法律制度,违反法律的嫁娶,媒妁也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封建的礼法对结婚有种种限制:一是同姓不婚。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判徒刑二年,宋明清各代也承袭这个规定。二是亲属不得为婚。三是良贱不得通婚,奴娶良人为妻,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并强迫离异,主人知情杖一百。此外,还有尊卑不婚、宗妻不婚、奸逃不婚、居尊亲丧不得嫁娶、妻居夫丧不满期不得再嫁、父母被囚禁时不得再嫁,等等规定。

封建婚姻的成立有两个主要条件:一是门当户对。不同等级之间的男女是禁止通婚的。唐律规定,奴婢私嫁良人为妻者,准盗论。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有很深的门第观念,门不当户不对不得通婚。二是财产多寡。封建社会实行聘娶婚,交付聘礼或聘金后,婚姻才算成立,实际上这是买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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