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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节 汉代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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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统治者为吸取秦暴政速亡的教训,曾废除了一些苛法。待政局稳定、经济发展后,立即就运用刑法作为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镇压农民反抗的重要工具了。

(1)苛刑酷法,维护皇权

皇帝是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任何对皇权的侵犯都被法律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汉律中有“不敬罪”和“大不敬罪”,严惩对皇帝不敬的行为。其范围很广,凡是违反诏令、不奉诏、矫诏、阑入宫殿门(擅自进入皇帝居住的地方)、犯跸〔bi必〕(冲撞皇帝出行时的仪仗或车骑)、触讳(触犯帝王的名字)、侵犯皇帝的人身甚至将皇帝使用的弓放在地上,都被认为犯了“不敬罪”或“大不敬罪”,处以重刑。汉律中还有“非所宜言”罪和“腹腓”罪,用来严惩对皇帝不敬不满的言论和思想。

汉代刑法增加了“阿党”罪和“附益”罪两个罪名,用来限制和打击与中央相对立的王侯国的势力。所谓“阿党”罪,是指诸侯王有罪,辅佐他的下臣不揭发的行为。所谓“附益”罪,是指朝廷的大臣外附地方上的诸侯王的行为。犯了这两种罪都要处以重刑。汉武帝时,淮南王和衡山王犯了这两个罪,被处死的有数万人。汉律还设有“非正”罪(非嫡系正宗继承爵位),“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国界),“酎金违律”罪(诸侯献于皇帝的醇酒与赤金,色量不合标准),“事国人过”罪(诸侯王役使其封国吏民超过法定限额),等等,目的在于削弱王侯国割据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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