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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魏孝文帝改革 第二节 整顿吏治,推行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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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的改革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第一个阶段从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开始,这一年孝文帝18岁,尚未亲政,主要由冯太后主持,改革是围绕着政治、经济制度问题展开的。

整顿吏治,实施俸禄制。北魏前期,按州、郡、县行政区划,地方官吏分为三级:州长官为刺史,郡长官为太守,县长官为令长(也称县宰)。地方守宰一般任期六年。北魏官吏是没有俸禄的,百官生活所需主要来源于经常性的战争掠夺,如牲畜、粮食、布帛、奴婢等,将战利品按功劳的大小和品爵的高低,颁赏有差。拓跋焘统一北方前,战争繁多,官吏无俸禄还可以维持。统一北方后,战争日少,抢掠的东西无多,因而,官吏想方设法贪污租调,纵掠民财。尽管朝廷下令严惩,重禁莫能止。例如,一次,拓跋焘要率军出征,命令公孙轨负责向农民征调毛驴驮运军粮。他公然要每头毛驴外加一匹绢才能收。老百姓讽刺说:“驴不分强弱,只要背驮着绢,就算壮的。”公孙轨嗜贪成性,刚到任时,“单马执鞭”,孤身一人;卸任回乡时,却从车百辆,满载资财而归。魏初以来,百官不给俸禄,廉洁清白的官吏则凤毛麟角,多数官吏巧取豪夺,“求欲无厌,断截官物以入于己”(《魏书·高宗纪》)。北魏从上到下,吏治一片混乱。

改革首先从整顿吏治入手。冯太后下令规定,守宰的任期不规定年限,主要看他们任内的政绩的优劣来决定,鼓励官吏勤勉任职。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六月,孝文帝降诏,颁布官吏俸禄制度:“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于是内外百官,受禄有差”(《魏书·高祖纪》)。即由国家统一筹集,定期按品级高低发给官吏。同时还制定了严惩贪官污吏的法令,凡贪污帛满一匹的官吏处以死刑。俸禄制的实行增加了人民的经济负担,但对不法官吏恣意掠夺百姓有一定的约束。从此,北魏的吏治有所改善,为政之风大有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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