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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作风·隐忍与张扬 3.约法三章的真实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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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乍一听,这里面似乎只有三件事:杀人的要处死,伤人和盗窃的要判刑。况且后面还跟进了一个司法解释:“余悉除去秦法。”这就更加加深了这种认识。其实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应该说,这个政策的出台,刘邦是耍了心眼的。他的所谓“三章”,并非只有“三条”这么简单。刘邦简化的是秦法,秦朝的法律依据的是《法经》,《法经》是春秋时期李悝所作,也是我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典,共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按照《晋书》后来的说法,此法典是“集类为篇,结事为章”。按犯罪的不同类型分出篇目,篇中含章,章中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就像现在的刑法民法,第几章第几条第几款一样,并不是简单的六项内容。六篇其实就是六大类,每篇之中又分多少章,而“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又包含了诸多条款。如此一来,刘邦精简后的“三章”,其中就应该包含了几十甚至上百的条款,内容并不少。也就是说:刘邦颁布的“三章”并非三条,但他就是要让关中百姓认为它只有三条。那么,刘邦为何要故意混淆视听呢?

刘邦之所以这样做,应当是当时形势的一种需要。秦末之所以天下大乱,酷法苛政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秦始皇“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用的是法家思想,讲究的是刑法治国,但由于实施刑罚过于严酷,也搞得人心惶惶不安,以至于“囹圄如市,悲哀盈路”,环境恶劣程度可见一斑。刘邦厉害就厉害在这儿,他抓住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他要让百姓在这方面迅速感受到变化。他知道关中百姓最关心什么、最需要什么。用现在的话讲,这叫顺应民意,获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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