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第二十一章 判决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

被告人上田宏,原籍:神奈川县高座郡金田镇涉川二十八号,现住址:横滨市玑子区原街三百三十三号光风庄内;职业:工人。

对于上述被告人伤害致死及尸体遗弃一案在检察官冈部贞吉出席法庭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特做出如下的判决:

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徒刑;

没收被扣留的、被告人用以伤人的登山小刀一把。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证据标号七四六八。

理由

构成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出身于一个农民家庭里,是喜平的长子,昭和三十二(一九五七)年三月毕业于金田初级中学后,一边在平塚市相南高中(定时制学校)就读,一边在茅个崎市东海岸九百八十三号大和汽车装配工厂当实习工。该人在校期成绩优秀,曾被选为班级委员,在大和汽车装配工厂工作期间工作积极肯干。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三月于相南高中毕业后该人继续在大和汽车装配工厂工作。但是,从昭和三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该人与金田镇涉川七十六号坂井澄江二女儿良子(时年十九岁)发生关系,到昭和三十六年四月致使良子怀孕。他们很想结婚,但遭到被告人父亲喜平的反对,因而密谋离家出走,并到现住所横滨市矾子区原街三百三十三号公寓光风庄同居,期望生下孩子,达到成年时,根据两人意志,进行正式结婚。为此,被告人应横滨市矾子区矾子五至八百六十二号龙汽车工厂之招,于六月中旬来到该厂,办完了就职手续,定于七月一开始上班。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网页】or【关闭小说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使用【Firefox浏览器】or【Chrome谷歌浏览器】打开并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网络。

收藏网址:www.ziyungong.cc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