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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万言悔过书 “痛并快乐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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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9日,丁韦文在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审。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8宗犯罪事实大部分不持异议,并流露出深切的悔疚之意。

法院审理认定,1996年5月~2000年6月,丁韦文在任中共普宁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普宁市机关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的提拔任用、工作调动,为公司、企业及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共计人民币61.35万元、港币23.8万元、美元1.5万元、劳力士手表3块、金项链1条。此外,他在汕头购买了一套高级住宅,连同装修价值总计100万元,对此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下:

普宁市委原常委兼流沙镇党委书记黄××( 另案处理 ),为继续留任流沙镇党委书记及在晋升问题上得到丁的支持,1997年1月,送给丁50万元,后丁将其中28万元退还给黄××,留下22万元。此后,黄××还送给丁“劳力士”手表。

原普宁市池尾镇党委书记翁××( 另案处理 ),为进入市委领导班子,多次要求丁支持,翁××于1996年中秋节前用公款送给丁港币5万元。

普宁市财政局长蔡××曾向丁提过家属的工作问题,请丁帮忙。蔡××于1997年~1999年利用春节、中秋节,以慰问的名义先后5次用公款送给丁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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