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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卷 封建和革命 二 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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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时候所有的军事法庭差不多都是独断独行的。仲马在立宪会议里曾经起草过军事立法草案,后来泰洛在五百人议院里曾经加以修订,但是最后的军事法典是在帝国时代才制定的。附带说一句,也是从帝国时代起,法律才规定军事法庭的投票表决时,必须让低级官阶的军法官有优先权。在大革命时期,这种法律还不存在。

在一七九三年,一个军事法庭的庭长几乎就可以代表整个法庭;他选择人员,排列官阶等级,规定表决的方式;他既是主人,又是法官。

西穆尔登指定堡垒底层的大厅作为法庭,退障就是筑在这里,现在驻扎着警卫部队。他坚持要把一切缩短,从监狱到法庭,从法庭到断头台的距离愈短愈好。

依照他的命令,法庭在正午开庭,庭内设备如下:三张草垫椅子,一张松木桌子,点着两支蜡烛,桌子前面放着一张圆凳。

椅子是给法官坐的,圆凳是给被告坐的。在桌子的两端各摆着一张圆凳,一张是给检察官坐的,检察官是部队里的军需官,另一张是给书记官坐的,书记官是一个伍长。

桌子上有一支红封蜡,有共和国的铜印,有两只墨水瓶,有白纸的卷宗,有两张印刷的公告,一张登载着通缉令,另一张登载着国民公会的命令,两张都摊开着。

当中的一张椅子背靠着一簇三色国旗;在这种作风简陋朴素的时代,屋子的装饰很快就能完成,用不着多少时间就可以把一间警卫室改变成一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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