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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乌台诗狱 五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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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根勘所就其两个月间酷烈的勘问后,作成“勘状”,性质类似现在司法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首先记录苏轼的五代和仕历,历官的举主。再记述苏轼任凤翔签判日,为中元节不过知府厅,罚铜八斤;任杭州通判日,不举驳王文敏盗官钱,官员公按,罚铜八斤等两次过失记录外,别无前科。

宋制,一般罪犯,只问三代,而苏轼一进台狱,首即讯问五代,并问有无誓书铁券,只有死囚才如此问法,他们显然是故意恐吓。被捕前,皇甫僎的态度也是如此,可见是有计划这样做的。

论苏轼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则曰:“登科后,入馆多年,未甚进擢,兼朝廷用人,多是少年,所见与轼不同,以此撰作诗赋文字讥讽,意图众人传看,以轼所言为当。”(《乌台诗案》)换句现代话来说,则是替他安上了一个“写作并传播反国谋叛的语言文字”的罪名,其责不轻。

其次,列举与苏轼相识的张方平、王诜、司马光、范镇等二十四人,认为“其人等与轼意相同,是与朝廷新法时事不合,及多是朝廷不甚进用之人,轼所以将讥讽文字寄与”。而这些人收受苏轼的讥讽文字,又不申缴有司官署,也该一并问罪。

最有趣的是状内详细叙述王诜与苏轼往来的事实,如王诜累次送酒食茶果与苏轼,又送弓一张、箭十支、包指十个,苏轼托王诜令人裱背画幅三十六轴,没有付钱;苏轼赴杭州通判任,王诜送他茶、药、纸、笔、墨、砚、鲨鱼皮、紫茸毡、翠藤簟等;如赴徐州任时,送他羊羔儿酒四瓶、乳糖狮子四枚、龙脑面花象板、裙带系头子、锦缎之类,都一一详列如清账,都是罪状。苏轼为嫁甥女,向王诜借钱二百贯,后又续借一百贯,自后未曾归还;又苏轼代相知僧人,托王诜代求师号、紫衣、祠部度牒等,也全列入罪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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