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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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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们想要我的扇子。毕竟胳膊拧不过大腿,所以我也完全配合。可问题是我不知道当时有没有《物权法》,对我这扇子的属性是怎么规定的?既然这把扇子是我的,我借给猢狲是看在兄弟情面,如果不借也属应当,借不借在我对不对?可我不借你们三界政府就给我搞了个联合执法,又是佛兵佛将的,又是天兵天将的,借用被你们定性成了征用。你们的依据是《条例》。正如我县土地所说的那样:是《关于唐三藏取经沿途所经之处必须下大力气从严整治和积极配合的条例》。我深知在《条例》面前法律是根本无力与之对抗的。所以我也没想对抗。

你征用我的扇子起码应当是有偿征用对不对,咱们来点有偿的,你多少给我补偿点,价钱不行再商量嘛,我老牛也不是不讲理的人。可你们的征用是无偿的,你们一再强调火焰山是违章建筑,这也是你们的惯用伎俩。你们要强行征用我老牛的扇子,上来就先宣布我的违章,然后你们就可以站在制高点上审判我,继而把我打成一级伤残。反正法理永远是跟你们姓的,至于天理?那算个屁!

我保护我的私有财产有什么不对了?凭什么你们强征我就得主动?上交晚了还不行?不交你们就对我严格执法,居然还给我安了罪名说我老牛暴力抗法、攻击天庭政府、藐视基层公仆?说我有生活作风问题?最终害得我家破人亡。本来跟这起事件无关的我的二奶无辜被害死后裸尸不说;连我老婆也一个劲儿地跪在地上代我求饶:“政府我们错了!情愿把扇子送给孙叔叔!饶我相公一死吧。”此情此景,我老牛都一一看在眼里,我流血的心在咆哮,在哭泣,有点儿血性的都跟你们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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