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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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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解释》的出台是为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认识和理解该《解释》时,要克服简单化、机械化和形式主义的倾向。正确理解与适用《解释》,既有赖于司法机关全面正确理解《解释》各条文及其相互关系,更需要司法机关在积极主动查明事实情况的前提下,准确适用法律。

延伸阅读:1、杜万华大法官接受记者采访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采访正文:

记者:近年来妇联系统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丨毒丨、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的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女方作为被执行人。请您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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