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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无可置疑的事实是这堆货并没有变动过,寄给金先生的样品绝对出自这一堆货。既然金先生当初已经确认了样品,就无异于确认了这一堆货物的质量,现在的抽检只是一种形式、一个手续而已。当然,钟灏铭知道,手织夏布不同于机织,因为是手工织造,多多少少会有一点点误差,但不致于将1,200扣降低到了1,000扣!再说当初他所寄出的样品只代表中、下等货物的质量,他才不会寄出质量最好的夏布作为样品。可现在为何金先生一口认定他所验的货物不合格呢?既然如此,那份需要交给招商银行议付、索偿的货物《检验证书》,金先生怎么还可以亲手签发给我呢?此时此刻,他内心最为后悔的是,当金先生在传真中声称已经确认了样品的时候,自己当时为何不要求金先生在样品上签字盖章,并用特快专递寄回给自己,或者是他到深圳时一起带来,以便现在验货时作为参照物呢?而今导致了口讲无凭、查无实证!钟灏铭啊钟灏铭,尽管他一贯以来做事都滴水不漏,但现在显然就是漏了一滴水!这是致命的一滴水。是的,一滴,一滴则已足矣!
日期:2013-09-17 09:23:14
事实上,由金先生手签认可的货物《检验证书》,是这份信用证里面的一个软条款,亦即红条款,是对钟灏铭这单业务的一个极为不利的因素,因为货物质量是否过关,任由金先生一人决定。换言之,就算货物完全符合甚至胜过金先生的主观要求,但如果当时韩国市场价格出现大跌,金先生都可拒不要货,那么可任由金先生一张嘴巴说了算,从而拒签《检验证书》。如果作为正常的信用证来说,由进口商签发《检验证书》这样的软条款,不宜出现在信用证之内,才能让出口商掌握主动。只不过由于属手工制品,钟灏铭知道当时漫山遍野般的苎麻夏布,一柜一柜地从深圳启运上船前往韩国,也全都在出货前由韩国商人或其委派长驻深圳的代表进行验货,合格后方才报关出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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