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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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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2-18 10:35:29

29、招聘幌子难启齿

在2004年分行招聘那两名法务人员时,我们部门指派我经办此事,因此,我基本参与了“定条件、出试题、当监考、改试卷”的整个过程。

所谓“定条件”,就是对报名人员设定一个“框框”,明确哪些人员可以报名,哪些人员不能报名。其实,设定的“框框”往往是有针对性的,而且还要顾及来自各方的因素,尤其是领导意志。那一年,我们部门领导在选聘前,经过初步了解,得知最终选聘的那两名法务人员早在大学未毕业时就取得了“律师资格证”,这使部门领导坚信他们是最“优秀”的,因而流露出了要将他们俩招到“旗下”的意愿。于是乎,我在“定条件”时特别加上了“取得律师资格证者优先”的招聘条件。我知道部门领导最终会选择他们俩,但我不能将它说出去,否则,这等于打部门领导的“脸”,会让部门领导不高兴的。而我也做了个“顺水人情”,将一些试题信息“透露”给了其中一位,我想这年月“顺水人情”的事不做白不做,而且我不说别人也很难能知道。

那一次招聘考试有好几个专业。虽说招聘由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但其毕竟对各个专业掌握不全面,所以招聘的试题都是由各部门自己来出,参加考试人员的最终试卷也是由各部门来批改,并让各部门派人当监考人员,以便于能准确有效地解答现场有人提出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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