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原则和忠实原则有时要求恢复任何省略了的(但是隐含的)前提。回忆第1章中的论证:
例4-5 我思,故我在。
在不改变论辩者意图的前提下使得论证尽可能有说服力,我们必须添加一个前提,“任何会思考的物是一个存在”之类的语句。有了这个前提,推理关系就更强,因为论证可以被重构为:
例4-5a 1. 我思。
2. 任何思考的物都是一个存在。 ←缺少的前提
3. 我在。
现在的情况就是,如果论证的前提为真,结论也为真。来看另一个缺少前提的论证:
例4-6 1. 玛丽是我的姐姐/妹妹。
2. 玛丽有一个同胞。
例4-6是一个很强的推理,因为如果它的前提为真,结论肯定为真。但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联是隐性的。例4-6的一个显性表达为:
例4-7 1. 玛丽是我的姐姐/妹妹。
2. 任何具有姐姐/妹妹的人有一个同胞。 ←缺少的前提
3. 玛丽有一个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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