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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邑主对于诸侯国君而言,由于一般在朝为官,朝夕相处,不存在定期朝觐的问题,但国君对采邑也要有所征收,贡献和公田,照样是诸侯的两项经济来源。
(三)关于井田制
西周的田在法律上属于国家(天子)所有,不得买卖(《礼记》云“田里不鬻”),田又划分为公田和私田。这些都是可靠的。但要论及当时田地的具体划分与经营方式如何,就不得不提到一个聚讼千年的话题了:井田制。
关于井田制,流传的资料不少但并非十分可靠,且难以统一协调起来。到西汉时期最具体的说法就是《汉书-食货制》的记载:一井一里见方,田九百亩,八家共同经营,每家受田100亩,其中90亩为私田,10亩公田,八家公880亩,其余20亩作为居住处。但同是《汉书-食货制》的记载,说当时民20岁受田,田分三等,如是上田则每人受100亩,中田则200亩,下田则300亩,60岁再将田地回收。两种记载似乎并不能很好地协调起来。是《汉书-食货制》的里说: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真不知道每个井田单位的8家如何又组织为以五为单位的“邻”了。井田制的描述从孟子开始,越后的文献反而越加具体,也不管是否协调,尽管说得如在目前,这都是孟子派梦想主义学说的说话,一是难以安心采信,二是难以协调,真要协调起来,也就只能象孟子们那样去梦想了。我们且不去理这团乱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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