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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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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微博中的描述,事情发生在2016年2月23日。当天下午2点40分,于明和两名同学前往蓟县,跟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子同车。下午4点左右,一名年龄23、4岁左右的男子中途上车,挨着女子坐了下来。不久后,女子被男子骚扰,但一直不敢反抗,以致于车中乘客都以为他们是熟人或朋友关系。

晚上6点半左右,大巴车抵达蓟县客运中心站,女子下车欲离开,男子迅速追上她并拉扯着不让她走。见此情景,于明和两名同学出于义愤上前询问,女子见有人相救,大胆地说:“我不认识他,请你们帮帮我!”听女子这么说,于明几人对男子进行强行制止,进而发生剧烈肢体冲突,最终将男子制服,但女子也早已消失无踪。

微博里称,骚扰女孩的男人身高超过1.7米,名叫林杰昀。但于明只两下就将他制服了。于明是武校的,踢他的招式名叫‘单鞭腿’,也就是说,只要一脚踢出,大概有200斤左右的力道,于是男子瞬间被踢晕倒地。于明在法庭上也讲过,当时的初衷是让他不能动弹,并未使出全部力气。但是,当发现男子倒在地上抽搐,去扶男子时已无法动弹,于是留在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但是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是对于被告人拨打急救电话留在现场抢救伤者这一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考虑。另外,判决书中还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明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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