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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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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本身看,共同点似乎非常明显了。首先,死者都是劣迹斑斑的人渣败类;其次,受害人死时都有被捆绑,嘴里塞过抹布、袜子之类填冲物以防止其叫喊的东西;然后,受害人都死得极其惨烈,死前所受的折磨可以说生不如死;接着,每个现场都找到跟凶手有关的线索,但是追查起来却似乎毫无用处,比如凶器、脚印、大衣什么的。

我一边看一边把新拿来的材料按我的方式订到左边的墙上去,问付宇新还有没有什么共同点。他正要答,手机响,做了个等等的手势,走到阳台上讲电话去了。谭仲夏接过我的问题,递来几份验尸报告说:死者的胃都是空的,起码两天以上没有进食,但没有严重缺水的现象,“七刀案”受害人的具体失踪时间没人说得清楚,但“开膛案”和“火烧案”两个受害人的失踪时间很明确,都是被杀前三天失踪的。

也就是说,凶手把目标人物掳走后囚禁三天才杀死。

那失踪的这三天里,他们被困在什么地方?经历了些什么?凶手为什么要这样做?除非是变态,享受这种囚禁和虐杀的过程,或者其它绝对必要的原因,否则凶手是不会这样做的,但凡智力正常的人都知道,将受害人困得越久,风险就会越高,杀人成本也会增高。

我一直立足于仇杀的视角在看这几桩案子,到这里突然有点动摇起来,真的为报仇而杀人的话,有必要将对方囚禁三天吗?事先安排好一切然后掳劫到人就动手完事赶紧脱身才是复仇的常规程序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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