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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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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

(一四)路标的事例——这是借用路标置于歧路指示方向的意思。①这也叫作判定性的和裁决性的事例;在某些情节上又叫作神谕性的和诏令性的事例。现在让我把它说明一下。在进行查究某一性质时,由于往往并且通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他性质同时并现,就使得理解力难于辨别轻重,不能确定应把其中哪一个性质指为所研究的性质的原因;这时路标事例就能表明这些性质当中之一与所研究的性质的联系是稳固的和不可分的,而其他性质与所研究的性质的联系则是变异的和可分的;这样就把问题判断下来,认定前一性质为原因,而把后者摒弃和排去。这种事例给人们以很大的光亮,也具有高度的权威,解释自然的行程有时竟就它结束并告完成。

这种路标事例有时也可在那些已经讲到的事例之中偶然遇着;②但大部分说来它是新的,是要特别地和有计划地加以寻求和应用的,而且也是只有以认真的、主动的辛勤才能发现出来的。①这是培根所举二七种优先事例当中最着名的一种,对查究自然是最有价值的。

“路标事例”在英语中已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名词,比归纳逻辑中任何其他名词使用都广。“要把一些无关的原因销去,要在几个相竞的假设中有所抉择,这种事例是最简易的亦是最妥靠的手段”(见赫薛尔所着《自然哲学论》第一九六节)。“在进行查究中,往往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以当前所知,对于一些现象同样都能说明,这时理解力便处于均势之下,无所适从;这时若能找出一个事实,只能由这些原因之一而不能由其他来作解释,那么,不能确定的就确定了,真正的原因就判明了”(见Playfair所着“Preliminary Dissertation”第三章)。在化学过程中例如当我们做一个试验来确定某一质体的性质或者来侦察某种毒性之出现时,便是最常见的例子。若以逻辑上的分类说,一切路标事例都可说是差异法之应用。其他一切情况既然尽同,那么,某一情况或某一组情况之出现与否或存在与否,便使我们能够判定待决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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