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认为,心理学里的结构观念的出现,是在本世纪初,当时,维尔茨堡(Wurzburg)学派的“思维心理学”反对(同时有法国的比奈[Binet]和瑞士的克拉帕莱德(Claparede]也反对)联想主义;联想主义企图用先存在成分(感觉和印象)之间的机械联想来说明一切。另外,特别今人注意的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比勒(K.Buhler)就已经用严格的实验方法证明了结构的主观性质,从此、现象学就经常引用这种结构的主观性:意向和意义(这些现象学概念相当于我们在第1节里已经介绍过的客观定义中的具有自身调节作用的转换概念)。事实上,比勒指出了,不但判断是一种起统一作用的行为(在这一点上,所有反对联想主义的人是立即就同意的),而且思维包含着复杂性逐步增加的若干等级,他称之为Bewusstheit(“意识”)(不依赖意象而赋予意义的思维), Regelbewusstsein(“规律意识”)(在关系结构等里面起作用的关于规律的意识),和intentio(“意向”),即为了建立从思想到行为的整体建筑或体系的受到计划定向的综合行为。
不过,“思维心理学”没有面向心理发生和生物学的根本的功能作用的方向,而单独在已经完成的成人智力领域里去进行分析(而且我们知道,心理学家所研究的 “成人”总是在他的助教或大学生之中挑选的),最后就只是发现一些逻辑结构,因而产生这样一个自己必须接受的结论:“思维是逻辑的一面镜子”;可是,对发生过程的分析,显然要导致推翻这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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