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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李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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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伯言,沂水人。抗直有肝胆。忽暴病,家人进药,却之曰:“吾病非药饵可疗,阴司阎罗缺,欲吾暂摄其篆耳。死勿埋我,宜待之。”是日果死。

驺从导去,入一宫殿,进冕服;隶胥祗候甚肃。案上簿书丛沓。一宗,江南某,稽生平所私良家女八十二人。鞫之,佐证不诬。按冥律,宜炮烙。堂下有铜柱,高八九尺,围可一抱;空其中而炽炭焉,表里通赤。群鬼以铁蒺藜挞驱使登,手移足盘而上。甫至顶,则烟气飞腾,崩然一响如爆竹,人乃堕;团伏移时,始复苏。又挞之,爆堕如前。三堕,则匝地如烟而散,不复能成形矣。

又一起,为同邑王某,被婢父讼盗占生女。王即生姻家。先是,一人卖婢。王知其所来非道,而利其直廉,遂购之。至是王暴卒。越日,其友周生遇于途,知为鬼,奔避斋中。王亦从入。周惧而祝,问所欲为。王曰:“烦作见证于冥司耳。”惊问:“何事?”曰:“余婢实价购之,今被误控。此事君亲见之,惟借季路一言,无他说也。”周固拒之。王出曰:“恐不由君耳。”未几,周果死,同赴阎罗质审。李见王,隐存左袒意。忽见殿上火生,焰烧梁栋。李大骇,侧足立。吏急进曰:“阴曹不与人世等,一念之私不可容。急消他念,则火自媳。”李敛神寂虑,火顿灭。已而鞫状,王与婢父反复相苦。问周,周以实对。王以故犯论笞。笞讫,遣人俱送回生。周与王皆三日而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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