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论正义和仁慈 第一章 两种美德的比较 因为只有具有某种仁慈倾向、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对象,或 者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为 需要得到某种报答。
因为只有具有某种有害倾向、出自不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 或者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愤恨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 为需要受到惩罚。
仁慈总是不受约束的,它不能以力相逼。仅仅是缺乏仁慈并不会受到惩罚; 因为这并不会导致真正确实的罪恶。它可能使人们对本来可以合理期待的善行表 示失望,由此可能正当地激起人们的厌恶和反对;然而,它不可能激起人们会赞 同的任何愤恨之情。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或者他的恩人需要他帮助, 而他不这样做,毫无疑问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 从内心拒绝对他的自私动机表示任何同情,他是最不能令人赞同的恰当对象。但 是,他仍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他只是没有做那个应该的善良行为。
他成为憎恶的对象,这种憎恶 是不合宜的情感和行为所自然激起的一种激情; 他并不是愤恨的对象,这种愤恨是除了通过某些行为必然对特定的人们作出真正 而现实的伤害之外,从未被合适地唤起的一种激情。因此,他缺少感激之情不会 受到惩罚。如果有可能的话,通过施加压力强迫他做他应该抱着感激的心情去做 的和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成他去做的事,那就似乎比他不做这件事更不合 适。如果他的恩人企图用暴力强迫他表示感激,那就会玷污自己的名声,任何地 位不高于这两者的第三者加以干涉,也是不合适的。不过,感激之情使我们愿意 承担的作出各种慈善行为的责任,最接近于所谓理想和完美的责任。友谊、慷慨 和宽容促使我们去做的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更加不受约束,更加不是外力逼迫 而是感激的责任所致。我们谈论感激之恩,而不谈慈善或慷慨之恩,甚至在友谊 仅仅是值得尊敬而没有为对善行的感激之情所加强和与之混杂的时候,我们也不 谈论友谊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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