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性观念
同性恋的性观念与异性恋的性观念有很大的区别,其中主要之点在于,前者必然是且只能是以娱乐为其目的的,而后者却在娱乐目的之外,还有生育目的。无论西方基督教传统的性观念,还是中国的伦理观念,都曾或多或少地主张过,应当以生育为性的唯一合法目的,并在某种程度上视娱乐动机为罪恶或堕落。在这个问题上,象中西文化对比中的许多其他方面一样,西方的传统观念多有形诸文字者,被人们广泛讨论,由于有明确的定义和公开的论争,这些观念在现代发生的变化因此是显而易见、毫不含糊的;然而,中国的传统性观念则很少形诸文字,也没有人公开讨论,既没有人明确指出娱乐动机是罪恶,也没有人彰明昭著地为娱乐动机作辩护。然而,以生殖为唯一合法的性动机的道德规范却无处不在。即使到了现代,也没有人对这种传统伦理观念公开提出异议,因为这好象是在同一个没有实体的敌人格斗。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因为根本不可能具有生殖动机,就不可避免地被中国人视为「荒唐」行为。它是纯以娱乐为动机的,娱乐即游戏。游戏当然算不得正事,「敦伦」才是正事,就连同性恋者本人也常把自己的性行为称为「玩」。玩者,游戏也。相反,异性恋者就不常把与异型发生性行为称为「玩」。当然,也有不少同性恋把发生性关系叫做「作爱」。在我们看来,这倒也没有什么大错,除非性行为双方一点感情因素也没有。相比之下,异性恋之间的大量性行为,由于掺杂了生殖动机,是否能被称为「作爱」倒大可怀疑,而且许多异型性行为双方也是完全没有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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