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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节 朱元璋与明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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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历代开国君主都比较重视修定法律,朱元璋尤为突出。

1364年,朱元璋打下武昌。此时,他虽尚未建立起明王朝,但已考虑到“正纲纪,立法度”,经常在他的吴王府西楼上召见议律官,请他们坐下来,从容讨论律文。他认为“元氏昏乱,威福下移”,“不知修法度,以明军政”,也就是说,元末法纪废弛,吏治腐败,招致灭亡,因此,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不可不猛。他还认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款不可繁琐,律意不可含糊。他为创制划一的法制,煞费心机,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威信。

(1)重典《大明律》的制定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建立明王朝后,便召集儒臣和刑官每天给他讲解20条唐律,以便为制定一部新法典作准备。公元1373年(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和翰林学士宋濂编修《大明律》时,每拟好一篇呈上贴在宫内庑廊之上,由他细细审定。第二年,《大明律》修成,分12篇,“篇目一准于唐”,是唐律的翻版。公元1397年(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的《大明律》,共30卷,460条。这时,朱元璋已70岁高龄,为颁行《大明律》,他亲临午门主持典礼,发表谕旨,阐明制作律诰昭示臣民的目的。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在体例上,明律突破了唐律12篇的老传统,首创按六部分类的形式,共七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这是中央集权加强在立法形式上的表现。在内容上,明律与唐律的精神实质相同,但是明律对轻罪的处罚,比唐律要轻;对重罪的处罚,比唐律要重。即所谓“轻其轻罪,重其重罪”。这是封建统治和司法镇压经验的总结。朱元璋在《大明律》序文中说:“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他要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也就是说用礼法并用的两手进行统治,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对不听教化而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则用法律来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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