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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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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清是中国封建经济关系进一步发展时期,封建的租佃制和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土地转移加快,集中趋势加强。宋元明清又是中国封建政治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时期,封建专制主义高度发展,加强对劳动人民的束缚和镇压,以维护业已没落腐朽的生产关系和统治秩序。

公元960年,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了宋朝,建都汴京,史称北宋。宋太祖赵匡胤经过20年的斗争,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基本上实现了统一。他为了巩固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秩序,开始了一系列立法活动。

(1)《宋刑统》的制定

宋太祖即位后第四年(公元963年)命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修订法律。窦仪是前朝元老,懂得如何修订法律。他和苏晓、奚屿、张希逊、陈光父、冯叔向等人,在总结唐朝和后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了宋朝第一部刑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所谓“刑统”,是中国封建社会刑法和刑律统类的省称,是律文和敕令混合编纂。略同于刑事法规汇编,并有释义。唐朝和五代都有刑统。

《宋刑统》修成后,宋太祖于当年八月下诏刻版印刷颁行全国,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刻版发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共30卷,包括律12篇,有502条,每篇之下分若干“门”,共213门。其内容与唐律基本相同,但在形式上有些不同。唐律有篇条体系,无所谓“门”;《宋刑统》首创篇下分门,特别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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