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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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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为了严格控制司法权,皇帝对重大案件实行审核,对于犯罪的官吏先要“上请”皇帝,然后才可以审理,有时还亲自进行审案。如汉宣帝、东汉光武帝都曾亲自审案。国家有喜庆大典,如立太子、立皇后、新君登位以及水旱灾害等,皇帝常常颁布大赦或特赦令。通过这些方法,将司法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

汉承秦制,几乎全盘接受并完善秦朝的廷尉制度。汉代廷尉的地位很高,他“平决诏狱”,直接办理皇帝下诏交办的案件,秉承皇帝旨意断案;又作为地方司法机关的上诉审,凡郡国审判的疑难案件均报廷尉复审平核。汉高祖七年诏令,县司法官凡有重大疑难案件,均应上报廷尉,廷尉不能判决的,应当奏请皇帝决断。廷尉不仅负责审判,还管理监狱,称廷尉狱。汉武帝时在中都洛阳设26所监狱,加强封建国家的镇压职能。汉代廷尉以冷酷著称,他们戴的帽子是特制的法冠,叫獬豸冠,象征他们像神兽獬豸那样公正,神圣不可侵犯。廷尉一职往往是父传子,子传孙。东汉时的郭弘就是“数世皆传法律”,子孙中有七人当过廷尉;吴雄一家三代当廷尉。

汉朝的地方司法机关是与行政机关合而为一的,司法审级同政权组织系统一致,郡县长官兼理司法。汉代地方司法机关权力很大,一般案件都可以自行处理,并握有死刑案件的处决权。例如,汉朝东海郡有一孝顺的媳妇被诬告谋杀婆母,郡太守不作调查就把她杀了。这个有名的“东海孝妇”的故事后来演变成戏剧《窦娥冤》。又如,东汉光武帝时,名噪一时的“强项令”董宣,在北海相(相当于郡守)任内审理公孙丹父子杀人一案,竟判了30余人死刑,汉朝廷并没有说他越权,只是责斥他“多杀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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