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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鞅变法,明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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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公元前390—前338年),原名卫鞅、公孙鞅,是卫国国君的宗族。年少时“好刑名之学”,学习李悝、吴起等人的法家理论和变法经验。他是先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带着《法经》来到秦国。不久,他得到秦孝公的信任和重用,被任命为左庶长,主张变法。后因功封于商(今陕西省商县东南商洛镇),号商君,史称商鞅。

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并根据秦国的实际需要作了许多重要补充,制订新的法律。他主张“明法重刑”。“明法”,是抛弃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的礼治学说,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重刑”,是指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也要处以严厉的刑罚。即使往路上撒灰的过失行为,也要处以墨刑。他认为,当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给予严厉惩罚,大的犯罪就不会发生了。

商鞅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取消宗室的特权,按军功的大小重新规定官爵的等级和待遇。下级士兵在战争中勇敢杀敌的,也可以得到官爵,临阵脱逃和投降敌人的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凡是进行私斗的,按照情节轻重,判处刑罚。

商鞅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即使对国家有功的人,犯了法也决不宽宥。有一次,秦王太子犯了法。当时,王太子是国君的接班人,不能动刑。商鞅便拿王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和老师公孙贾开刀,把他们处了刑。一个割掉鼻子,一个脸上刺了字。虽然,王太子犯法以“君嗣”而免刑,“刑不上大夫”这条原则并没有彻底冲破,但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商鞅能做到这一点也是不容易的。在处理王太子时,商鞅说过一句值得深思的话。他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就是说法令之所以不能贯彻执行,首先是由于上层人士违法。这就是他下决心要从太子的师傅开刀的原因。这一来,“秦人皆趋令”,没有人敢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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