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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开创篇——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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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是中国第二个奴隶制王朝。商灭夏后,一方面沿用商部落的某些传统习俗,袭用夏朝法律;另一方面商王根据新情况颁布新的诰、训、谕、誓等命令,形成商朝的法律。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所说的“乱政”,主要是指当时奴隶和平民反对奴隶主阶级的斗争,而“汤刑”,并非全是商王成汤所作,而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是为了表示对商朝开国君主成汤的崇敬和怀念,取名为“汤刑”的。“汤刑”不仅全部沿用了“禹刑”中的五刑,还广泛实行族刑。《尚书·泰誓》中说:“罪人以族”,就是指一人有罪,其父母、兄弟、妻子都要处刑。有一条甲骨文记载着80人同时处刖刑。

商代的法律也已失传,从后世的文献可略知一二。据《尚书·伊训》记载,商朝吸取夏朝末代国王桀因贪财好色终致亡国的教训,制订了“官刑”。“官刑”是专门惩治犯有“三风十愆〔qian千〕”罪行的贪官污吏的特别刑法。所谓“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巫风,是日以继夜地恒舞于宫,酣歌于室。古代的舞与歌原本是神巫的事情。淫风,是贪货色,好游畋〔tian田〕。“乱风”,是狎侮圣人的语言,拒绝忠直人的规劝,疏远年老有德的人,亲近幼稚顽嚣的人。所谓“十愆”,是包括三风在内的10种罪过。如果贵族高官犯了这些罪,要取消他们的身份和特权。如果君王有这些行为,臣下不去帮助改正,要受到墨刑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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