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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三节 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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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酿酒有5000多年的历史。酒最初用于祭祀、庆典或节日需要,后来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夏、商、周时期,酒已经成为古人的一种重要饮料。商朝时,上自贵族,下至平民,饮酒成风。据说商代最后一个君主商纣王荒淫无道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沉湎于酒色:“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为长夜之饮”(《史记·殷本纪》)。西周时期,酒已经进入市场,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品。《诗经·小雅·伐木》中说:“有酒湑〔xu序〕我,无酒酤我”,意思是说,家里有酒就筛出来喝,没有酒就到市场上买来喝。《周礼》关于酒的文字中尚无酒税的记载,但酒既已进入市场,则卖酒自然应和买卖其他商品一样缴纳市税。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曾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商君书·垦令》),以限制酒的消费,防止大臣和百姓沉湎于酒,影响治理国家和发展农业生产。可见当时秦国对酒不仅征税,而且税额极高,是酒的实际成本的10倍。但商鞅主张重征酒税的出发点,主要还不是着眼于财政目的。

汉初曾为节省粮食和防止“奸恶”之事,发布过禁酒令,但只是临时性政策。汉代酿酒业很发达,酒市场也很兴旺,通邑大都里不仅布满中小酒肆,而且有雇佣很多酒保(佣工)的规模较大的酒店。大酒商如能一年卖酒千酿(一酿出酒六斛六斗),可得赢利20万钱。当时酒市之税不入国家财政。汉武帝时期,国家改变了税酒政策。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在桑弘羊主持下,决定“建酒榷以赡边”(《盐铁论·忧边》),即实行酒专卖,以所得专卖收入供应边疆用兵军费。从此,酒的生产和销售均由官府控制,实行官酿官卖,不准私人酿造和经营。酒专卖实行17年之后,由于在盐铁会议上遭到贤良、文学的反对而废止,重新允许民间酿酒,自由买卖,国家对酒征税,每升税四钱。王莽篡汉后,推行“五均六管”制度,对酒又实行专卖制,但这一政策随王莽政权的垮台而终止。继起的东汉王朝对酒仍实行征税制,并常因水旱灾歉,宣布禁止酿酒,以节约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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