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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回不到水的水 身体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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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影业公司老板中,有好几位,或者把自己的妻子捧成明星,或者娶了明星当妻子或者儿媳。

新华影业公司的老板张善琨,娶了京剧女演员童月娟之后,和她一起组建了“新华”电影公司,童月娟顺理成章地成了“新华”的台柱子;国华、国泰电影公司的主人柳中亮和柳中浩兄弟,把旗下最著名的两位女演员凤凰与王丹凤娶作了儿媳;邵氏兄弟的天一影片公司,在胡蝶跳槽明星公司后,顿时失去了招牌女星,痛定思痛之余,邵醉翁娶了当时还是临时演员的陈玉梅,并把她捧红。

这些婚姻,都是有着现实的考虑的,当时的影片公司,规模都不大,培养出具有票房号召力的明星,十分不易,只要有一两个明星特别是女明星离开,对公司就是重创。那么,不是有合同吗?其实,合同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一旦明星铁了心要离开,而挖角公司的力量足够强大,留住她们,就十分困难,何况,还有王丹凤这种从不与任何一家影业公司签订固定合同的女明星的存在。现在,办法只有一个了,就是将家庭模式引入公司管理,认干儿干女,或者干脆将女明星娶进门。

周璇就是柳氏兄弟的干女儿,邵醉翁娶陈玉梅,为的也是“娶了陈玉梅而将她捧红,将来天一公司便不怕没有主角”,既是女主角,又是夫人,于是,“天一影片公司的女主角,也永远不会给第二家影片公司挖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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